(1)各考点要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有纪检部门参与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
(2)为确保考试安全,各考点要在承受范围内合理接纳设点院校和考生人数,同时着力加强对公共安全问题的预判,加强与设点院校的沟通,并根据考点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出现大规模公共安全问题。
(3)为强化考场管理,有效防止作弊,考点需使用指纹识别设备和身份证识别仪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身份识别,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对考试进行全过程录像监控(录像费用由招生单位和考点共同分担),有关资料保留四年,以备复查。
(4)考点必须选聘责任心强的在编教师职工担任监考老师及考试工作人员实施回避制度,要确保按照各考场容纳考生人数,相应配足配齐监考老师;
(5)考点必须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培训和业务培训,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度;
(6)考点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考条例的宣传工作,务求所有考生知法、懂法、守法。
(7)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考生,考点要积极配合招生院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招生院校做好取证、告知、登记备案工作,并督促招生院校及时对违规作弊考生进行处理。
(8)协助招生院校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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