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宣传。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发放未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文本,招生宣传不可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可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招生宣传。
(二)实施录取。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依据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自主录取应安排在我市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其录取控制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含17个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自行录取我市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得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任何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一经发现并核实,不予学籍放档。未填报石家庄市中考志愿而又未被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中考生,我市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和外地市公办普通高中不予录取,一律不得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三)录取通知。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中考生经我市教育局核准其报备的招生人数和低普通高中控制分数线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未经核准的学生将无法完成学籍注册时电子档案转移。
(四)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我市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我市高中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含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我市不予办理初中学籍转移。
(五)注册学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2016年石家庄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紧急严格规范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流程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