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学、绘画、中国画、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2016年省教育厅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