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本项目录取的研究生为定向培养,学生必须与我校以及所在单位或区县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档案与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仍系原单位人员,即毕业后不列入我校的就业工作计划。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学费每年1.5万元,两年学费共3万元。
(二)课程学习时间为双休日、寒暑假、部分工作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国家规定的学历学位教育。
(三)在研究生招生工作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师范大学如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将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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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其他事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