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凡符合我校复试条件的考生可自行到本人所在地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日期在2016年4月1日至5月30日之间的体格检查报告均有效。复试时考生可将体检表提交给学院。
附表:上海大学体检表(仅供参考)
2016年上海大学相关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体检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