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毕业后继续深造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贷款社提供继续深造的书面证明,贷款信用社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贷款展期必须征得保证人的意见,并由保证人在借款展期申请申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防范
1.加强贷款学生诚信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信用观念。
2.建立助学贷款举报监督机制。各教学系要深入了解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严把贷款资格审查关。出现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信用社停发贷款并协助银行催收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建立助学贷款情况通报制度。如果必要,将违约学生的情况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开。
4.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退学、失踪或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各系应及时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通知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附则:
1.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财务处及相关信用社协商解决。
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贷款展期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