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2016年我校注册入学招生计划总数为405人,具体分专业计划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
凡参加山东省当年春季或夏季高考取得成绩且在高考统招批次录取时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向我院申请注册入学。
第十四条招生专业、计划
具体计划以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详见山东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及学院招生办网页。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程序严格执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注册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报名和注册工作,在规定的时间,依据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录取规则:
1、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注册入学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设立的注册入学网上管理平台进行。
3、录取规则:根据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高专)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17号文件精神,严格以考生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计划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第一志愿专业计划满额,依次录取第二、三--六专业直至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4、我院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我院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学院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年;校企合作专业:动漫制作技术、通信技术、国际商务、电子商务专业80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8800元/年。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取:800元/年(学院宿舍内设中央空调)。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助政策
1、国家奖助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助学金(4000、3000、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6000元)
2、学院奖助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学院奖学金(1000-500元);另外,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入校后可直接申请。
3、企业奖助政策:校企订单培养班均设有企业奖学金,获奖比例达40%;部分企业在学院设有助学资金,每年为学生提供助学补贴或毕业后返还学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报考相关订单班并申请企业资助,毕业后进入企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机构:山东省教育厅;颁发学院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院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11399,6825887,6801126;
传真:0533-6825887; 咨询QQ: 邮编:255300;
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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