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6400 2787105)。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主要依据高考成绩,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山东理工大学2016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对于平行分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因素。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二十七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cn/
招生就业网主页:http://zszx.***.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2287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E-mail:lgdzsb@***.cn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
2016年山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