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学位授予条件与第一学位相同。学生修读第二学位,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单独发放第二学位证书;学生修读第二学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出具第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单。
2、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6年(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3、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第二学位。
附件1:《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
附件2:《第二学位录取学生统计表》
附件3:双学位相关专业培养方案
教务处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1:《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
附件2:《第二学位录取学生统计表》
附件3:双学位相关专业培养方案
教务处
2016年10月12日
2016年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开展第二学位招生开办专业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