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学校招生章程是招生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各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须在学校网站对外公示)。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
(三)招生章程应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高职或中职),学制,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教育、公办或民办学校或独立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专业文化成绩排序原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财〔2015〕8号)规定,学校招生简章要全面、完整、准确介绍学生资助政策。
(五)招生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各类专业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等。
2016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信息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