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市州招办审批录取,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考生或家长签发“预录通知”或搞变相录取,不得预先收取除报名考试费外的其它各种费用。所有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保守国家机密,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严禁初中学校对初中毕业生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社会劳动力“中介”组织利用中职学校进行招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州招考委可根据本实施规定,结合当地高职专科院校、艺体中专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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