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收费标准
1.学费: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和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收取。
(1)大专(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
(2)大专(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根据泉价〔2016〕3号文件收取,校本部800元/生.学年,永春校区650元/生.学年。
3.代办费:第一学年预收900元,第二、三学年各预收600元,多还少补。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终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助学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在校期间,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方法:学校执行各省制订的2016年招生录取政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于福建省内考生根据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模式录取;对省外考生,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志愿专业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专业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省外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3、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其中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需符合毕业后担任教师的要求(身体外貌正常,语言表达清晰)。
4、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5、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和我校网站上公布,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及其它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历文凭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嘉祥路801号 邮编:362000
联系人:陈老师、郑老师、刘老师
学校网址:http://www.***
电子邮箱:zsb@***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392291、23893948(永春校区)
招生投诉电话:0595-22387109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仅适用于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度秋季招生工作。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4月12日
2016年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秋季招生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