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2016年我校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本上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做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四条 执行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为艺术类专科批、高职(专科)批。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文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综合考分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调剂依照考生志愿顺序按总分高低择优录取。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录取,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学生意愿、学业成绩等再在大类中选择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生计划的,则进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实施校长签发制。
第二十二条 2016年我院新生收费项目、标准按按闽价费[2012]字356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费:艺术类、计算机类专业7200元/学年,其他专业60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代办费(书籍资料费等):500元/学年(多还少补)。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2)学校奖学金:
A.专业学习奖学金 一等奖奖金10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5%);二等奖奖金8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10%);三等奖奖金4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10%)。
B.精神文明和社会工作奖学金 奖金5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5%)。
第二十七条 助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对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 助学贷款:学院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生源地银行办理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我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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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5-23595878 68765878 6876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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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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