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被正式录取后,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允许修业年限为3-6年。申请者应按照《青岛大学关于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规定(暂行)》(青大研字[2013]5号)的规定,完成《青岛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分、发表学术论和临床技能及科研能力训练等各项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按照《青岛大学学位授予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青岛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细则》(青大学位字〔2013〕2号)等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青岛大学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2016年青岛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