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分配生政策。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分配生的比例要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各县区分配生方案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查,确保县域各初中学校公平公正
地享受分配生政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中心城区分配生方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发。
(二)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政策。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
[2016]60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办学经费不足靠调整学费标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逐步建立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解决。
(三)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对应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其资格经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审查、相关管理部门协查确认、公示后无异议,确认符合规定者,报考普通高中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和照顾:
1.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
〔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5.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为支持移民区发展教育事业,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7.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要求执行。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8.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加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要求执行。
9.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多项照顾条件(含分配生),只享受其中高一项分值照顾,不得重复。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外,各地各校不得自行增减照顾项目实施录取。
(四)严格执行招生收费政策。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6]60号)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学校在今年招生中不准违规收费;严禁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五)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按照省教育厅规定,除省教育厅批准的可面向全省、全市范围招生的省提前批和市提前批外,所有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和县区招生。省教育厅在监控和管理中,发现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省级示范性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市级示范和一般高中由相应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认真落实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0号)精神,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益。
2016年南阳市教育局普通高中严格落实政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