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2.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3.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4.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5.免费师范生招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十五条投档程序
1.免费师范生投档程序分别是:免费师范生中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方向)招生计划列入自治区一本提前批次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列入自治区二本提前批次录取;美术学、音乐学专业列入自治区艺术本科批次录取。
2.学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3.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4.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5.考生参加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统)考且成绩合格,在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6.艺术类专业施行“文理兼招,计划通用”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
1.免费师范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普通本科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固原军分区1+1助学金、武警固原市支队“希望工程·六盘学子圆梦基金”助学金、南京大学1301同学基金会助学金等。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等。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招生咨询电话:0954_2079366
E-mail:nsyzb@***
网 址:http://zs.***/
第二十一条招生监督电话:0954_2079653
第二十二条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2016年宁夏师范学院本科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