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的考生,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加分(除下列第(1)项外,考生同时符合其他多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
(1)根据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等级(除信息技术科目外取高四门成绩)进行等级级差加分,其中A级每科加20分、B级每科加10分、C级每科加5分、D级不加分(该项加分无需考生申请,由学院根据省考试院提供的学测成绩等级直接加分);
(2)在高中或同等学力教育阶段获得由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学科等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加30分、获三等奖的考生加20分;
(3)在高中或同等学力教育阶段获得县市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加30分、获三等奖的考生加20分;
(4)在高中或同等学力教育阶段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考生,每次加5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5)持有高级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加30分、持有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20分。
备注:如照顾项目和政策有调整,以经省招委会批准的我省2016年招生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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