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按地区,按比例,采用“志愿清”原则录取考生。“志愿清”原则是指在同一地区按第一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够,那么从第二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录满为止。
(二) 录取考生公示
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后,我院于2016年3月20日开始陆续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由于考生本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未能通过内蒙古教育考试中心审核的考生责任自负。)
(三) 注意事项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并且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审核的考生不再参加2016年全国统一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及未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审核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6年全国统一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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