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学校2016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五条对符合学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二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学校本一批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学校本二批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第二十二条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35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都可以获得2000到10000元左右的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成绩优异的学生都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学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cn
2、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njmuzs
3、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4.、通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邮编:211166
5、E-mail:zhaoban@***.cn
第三十条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章程单独制定,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46。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6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
2016年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