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政策支持,兼顾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本科招生计划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四条学校外语类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第十五条 学校高校专项计划(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及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报考学校音乐学(师范)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录取时将根据各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学校舞蹈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所在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按所在省份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学校编导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各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按所在省份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学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所在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报考学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不含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专业,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其成绩折合为百分制综合分,录取时按所在省份以综合分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并按所在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以上综合分计算公式为:综合分=(考生文化分÷所在省份文化分满分×60)+(考生专业分÷该专业满分×40)。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报考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对其中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在省份考生所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体育统考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已有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外,其它具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费、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720759,网址:http://bkzs.***.cn。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