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南京大学章程》等法律和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办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根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结合我校“三三制”人才培养改革方案,2016年我校继续实行按院系和按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历年计划安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2016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