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录取原则:
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计算综合分=(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总分)×7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非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进档考生中,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联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音乐、舞蹈类录取原则:
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或未组织专业校考考试的生源省录取时,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考生在达到生源省划定的低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的新生,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来报到的,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对其德智体综合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舞弊行为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有身体问题的,调整就读专业,不能满足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了:奖、免、助、贷、补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住宿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电话:0791―83811781(兼传真)83816017 83818931 83818930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www.***.cn/zjc公布。
南昌师范学院网址:http://www.***.cn
第二十四条学校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6年南昌师范学院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