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应思想素质好,严守招生纪律,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身体健康。
(二)为了提高集中录取阶段的工作效率,尽早为新生申报中职资助金,请各招生院校务必在集中录取阶段办理完已确认的新生录取手续。
(三)从2015年开始,各职业院校停止招收外省户籍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就读一年制中职。凡违规招收外省户籍考生就读一年制中职的院校,将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院校,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从2015年起暂停二年制高中转录师范类专业招生。对自行办理招生录取的,省教育厅将不予审核和发放毕业证书。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招收应届、历届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免试入学的学生,由招生学校负责审核确认学生的学历条件,凭毕业证复印件办理录取,毕业证复印件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名审核其真实性,并加盖学校公章。
(六)高中转录生的录取,需凭高中毕业证或高中学籍档案原件办理录取。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名审核其真实性,并加盖学校公章。
(七)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核定我省教育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精神,凡录取到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的学生,由录取学校按每录取一名新生30元的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交纳录取费。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招生规模,将预交款额在录取前汇寄我院,录取结束时按实际结算。录取时凭我院开具的收款票据(或凭单位汇款复印件)办理录取手续。
根据赣价费字〔1993〕088号、赣教计字〔1993〕033号、赣财综字〔1993〕92号文件规定,凡录取到中专学校的学生,由录取学校按每录取一名新生50元的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交纳招生录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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