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采取同样的录取分数线。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的综合成绩作为入学考核标准的主要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3.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可分开排序)。
另:体检、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成绩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者不予录取。(复试各项成绩、加权系数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件1)
2.及时调取考生档案材料,考生档案不得由个人携带。
3.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拟录取前提出申请。
4.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5.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和复试小组组长审核;在调剂系统内给待录取考生发送待录取信息之前,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其中一志愿考生的拟录取名单由各学院报送后由研招办批量上传至国家研招网调剂系统,无需考生网上确认。
6.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院应将《拟录取考生名单》(领导签字学院盖章的书面报表和电子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各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
2016年宁波大学硕士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