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执行。需特别说明的是: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当年度”项目,是指文件或合同核定的计划完成截止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项目(不含延期项目)。
3、“近2年”是指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近3年”是指2013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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