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月8日前,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的人员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http://kjc.***.cn/XMCX.aspx?CXTYPE=ZXXM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的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要将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4),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将下列材料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二)3月11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3、将符合条件者的以下材料交研究生院: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3)《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注意: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请勿报送。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2016年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安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