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3、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2日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2日
2016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违规处理与招生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