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参加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校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根据普高生的文科、理科两类对象按计划录取。
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6年高考,录取批次安排在浙江省文、理科第三批提前批。考生须在院校志愿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院志愿,否则无效,且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总分成绩分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
总分按照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项合计而成,满分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折合满分60分(所有会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会考科目数),占总分的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合满分150分,占总分的50%,高考成绩(普通高考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三)折合满分90分,占总分的30%。
高中学业水平(高中会考)成绩换算表
会考等第A CD/P换算分值60402010
第十五条 考生总分相同时,先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先按素质特长分再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同等条件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后,优先录取有素质特长的考生、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若第一志愿填报考生人数未达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为志愿填报人数的85%(四舍五入原则)。
第十八条 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同时可在学校招生网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二十三条 毕业文凭: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学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将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6000元/年;园艺技术专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免学费。住宿费不超过12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素质类奖学金等等。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9号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政编码:315100。
招生咨询电话:0574—88122233、88122255、88122266(兼传真);咨询网址:学校招生网(http://www.***/zsw)。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6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录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