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报名考试费:进入综合测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费110元/人,根据报名时系统提示缴费。
第十二条因材料不合格或未缴费等原因未通过审核确认的,视作无报考资格。报名费、报名材料不退还。
第十三条现场确认时间:4月23日8:00—11:30,确认地点为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9号)。
第十四条确认时必须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浙江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原件;缴费凭证;准考证;申请素质特长的考生,须带上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查验。现场确认无误后到准考证盖章处盖章。
第十五条所有报名考生必须进行现场确认,不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因材料不全无法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若提供报名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参加综合测试的资格,报名费及材料一概不退。
第十六条综合素质测试时间为4月23日12:30分开始,由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评定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80分,素质特长评定总分多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职业适应性测试以面试形式为主,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专家师资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设组长1名,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按照事先公示的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评方法进行测试。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我院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或符合我院规定政策的考生报考我院,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序列项目等级分值备注1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限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项目)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3名或二等奖(含)以上18分限各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团体项目仅限主力队员)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4-6名或三等奖15分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3名或二等奖(含)以上10分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4-6名或三等奖5分2国家等级运动员(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国家一级20分限各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国家二级15分3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书法、美术及音乐、舞蹈、器乐等文艺比赛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15分限各类教育、科技、文化、宣传部门组织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10分4参加钢琴、声乐、器乐等全国考级并获相应等级个人九级(含)以上20分限全国考级主委会组织个人六级(含)至八级15分个人四级(含)至五级10分5荣誉类省级及以上15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地市级10县区级56其他突出特长的考生0-20申请该类特长的考生须由公正第三方证明,经学校审核小组初审通过后,由特长考察专家委员会面试、评审,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方可得分。
具有素质特长的考生需提前向我院申请,于4月8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快递至我院,现场确认时查验证书原件。素质特长条目中同类记分项目按高记分额度为准,不可以累计。素质特长类记分高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记分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第十九条 总成绩共计200分,由语文、数学、英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地理七门高中学考(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高中七门学考成绩总分满分100分,占总成绩5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计分组成,满分100分,占总成绩50%。
第二十条 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地理七门科目成绩换算方式为七门科目会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7,满分100分;学考(会考)等级附分见下表。认定截止到报名结束时,认定等级以省考试院提供成绩为准。
会考等第A CD/P换算成绩
第二十一条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或参加中学统一组织的体检,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请慎重报名。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地理七门科目换算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公布计划数按1:1确定“拟录取”名单;按招生计划的1:2确定“备录取(含顺序号)”名单;若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人数少于与等于招生计划数,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85%的比例(四舍五入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不递补备录考生。一位考生只能被我院“拟录取”或“备录取”到一个专业。
第二十六条考生根据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择我院作为录取院校,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陆服务平台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院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凡被我院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0574—88122233 88122255
第三十三条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三十四条 招生网网址:https://www.***/zsw
第三十五条 招生网指定邮箱:nbcczsb@***
第三十六条 我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2日
2016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高职考试报名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