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闽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402),是福建省重点建设的省属全日制本科一批招生院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国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学校于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获教育硕士授予权,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
第四条 学校普高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2016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2016年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