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2016年化学(师范)专业、科学教育(师范)专业合并为化学类进行统一招生。
第十二条 凡报考英语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史、理工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后,学校将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或大类(以下简称专业)。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计划数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其他对录取规则有专门规定的省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免费师范生录取规则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七条 学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如下:
(一)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的省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根据各专业的预录取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提交福建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二)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美术学(师范类)、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各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
1.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2.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3.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三)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四)排序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除福建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的省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九条 体育类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必须达到所在省份该科类本科控制线。
福建省体育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福建省体育类考生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其他省份若无特殊规定,原则上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2016年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