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招生副院长
成员:招就办、纪检监察、教务处、办公室、总务处、各系主任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确保“阳光”招生。
第十四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终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厅公布为准)如下,其中普高分科类计划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排另行公布。
序号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计划数计其中:面向普通高中其中:面向中职1动漫制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会计电子商务 7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物流管理物业管理 12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 14机械设计与制造 15数控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空中乘务会展策划与管理合计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
已参加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或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的考生,包括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中专、中等技工学校)的应历届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中职)阶段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军人、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第十六条 报考条件
1、参加2016年安徽省普通高考或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
2、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3、所有考生必须参加安徽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并符合高考相应专业录取条件。
4、报考航空服务专业基本条件
⑴女性身高:160-172厘米,男性身高:170-182厘米;
⑵双眼矫正视力(E形视力表)不低于4.5,无色盲、色弱;
⑶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健康;无口吃,身上裸露处无疤痕,无明显的“ O ”型和“ X ”型腿。
5、报考“航空服务”专业考生须参加本专业单独面试。具体面试内容、流程及要求在学院招生网站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各市指定的报名网站完成网上报名,同时须填报院校及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现场确认
参加省统一文化素质考试并达到文化素质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北区行政楼一楼大厅进行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并缴纳测试费50元。
考生现场确认时提交的材料包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免冠大1寸头像照片,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出具加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无加分的考生不须提供),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 2016年3月1日10:00至4日16:00
现场确认时间:
普通高考报名考生:2016年3月26日8:30至17:00
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2016年4月9日8:30至17:00
第二十条 测试方式: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二十一条 文化素质考试安排
文化素质考试由安徽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安排,具体考试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方式为合卷笔试,考试地点设在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所在地,考试纲要详见有关通知公告。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安排
(一)测试对象及时间
职业适应性测试对象为普通高考报名考生,测试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
职业技能测试对象为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测试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
(二)测试地点: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三)测试实施及内容: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考生总成绩计算方法
(一)普通高考报名考生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8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20%+分类考试招生加分
(二)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6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40%+分类考试招生加分
第二十四条 免试及加分政策
本免试及加分政策仅适用于网上报名填报我院志愿,且达到文化素质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
(一)免试
1、中职考生获得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大赛奖项或名次的,可申请免试录取。
2、普高考生获得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学科竞赛奖项或名次的,可申请免试录取。
3、近三年参加安徽省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球类、田径和健美操类比赛获奖的,可申请免试录取,
说明:申请免试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填报我院志愿,并于2016年3月26日(含)前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参加体育比赛的还须提供秩序册和成绩册)、免试录取申报表(申报表在学院网站下载打印)到我院招生办公室办理免试申报手续,也可将相关材料邮寄到我院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经学院审核、网站公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可免试预录取。
(二)实行校长实名推荐制免试
享受校长推荐制学校资格认证:2016年3月10日(含)前,安徽省所有高中和中职学校校长均可以学校和本人名义向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提交《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校长实名推荐制”申请表》。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校的办学特色、生源质量及我院近三年录取情况等因素,对提交申请的学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校,将获得我院“校长实名推荐制”的资质,并分配推荐名额。评审通过的学校信息须公示(公示期三天)。未能通过评审的学校,当年所推荐的学生不具有“实名推荐制”的性质,不享有“实名推荐制”学生所享有的优惠条件。
1、被推荐学生的条件
⑴应届高中或中职毕业生,并在分类考试招生网上报名时填报我院志愿;
⑵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社会责任感强;
⑶综合素质全面、学科成绩良好,具备职业技能发展潜能;
⑷无不良记录,考试无作弊行为、未受到任何处分;
⑸学业水平成绩总评位居全年级中等及以上者。若特长或技能较突出者,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以适当放低学业成绩要求。
2、说明
⑴如当年没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以不推荐。
⑵推荐学校,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由校长以实名形式向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一经发现,取消推荐资质,所推荐学生一并取消报名资格。
⑶获得推荐的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考生于2016年3月23日(含)前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校长推荐申报表(申报表请在学院网站下载打印)到我院招生办公室办理校长推荐免试申报手续,也可将相关材料邮寄到我院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我院根据学校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推荐学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获得推荐免试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预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三)加分
1、中职考生:
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
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加10分。
⑶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大赛奖项或名次的,加10分。
⑷获得市教育局举办的学科知识竞赛奖项或名次的,加5分。
⑸取得国家认定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加10分;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加5分。
2、普高考生:
⑴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的(市教育局及以上单位签章),加10分。
⑵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的(加盖学校印章),加5分。
⑶安徽省普通高考加分政策同样适用本招生办法,加分分值直接计入考生总成绩。
3、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球类、田径和健美操类比赛获得单项前八名,其中一、二名加10分,三、四名加8分,五、六名加6分,七、八名加4分;团体比赛前六名团队成员,其中团体第一、二加10分,第三、四加8分,第五、六加6分、七、八名加4分。
4、说明:
⑴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获奖证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体育比赛的还须提供秩序册和成绩册),原件进行核查,复印件我院留存,于现场确认时填写加分登记表。
⑵以上加分内容相同部分不重复计算,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⑶暂未领取获奖证书的考生,需到竞赛举办主管部门开具获奖证明。
⑷加分须公示(公示期三天),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报名期间提供虚假信息、考试期间存在违规违纪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录取规则:在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领导下,由学院统一组织录取。学院在分类考试招生中,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依据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A志愿不能满足,按其 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录取到其它专业。若考生考核总成绩相同,普高考生以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作为参考依据;中职考生以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作为参考依据,其他人员以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录取流程
1、预录取:
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学院于2016年3月30日公布预录取名单,名单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周)。
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学院于2016年4月13日公布预录取名单,名单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周)。
2、考生确认:考生须在2016年4月28日至29日登陆高考报名网站进行录取确认。
3、说明:
⑴已被我院预录取但未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⑵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已被我院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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