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职招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
第四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学历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给予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工、文、理、农、教育、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新颁布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016年龙岩学院高职招考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