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性质是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与丹阳知名企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订单式培养和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有特色的校、企以及产学研相结合模式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互惠互利、互相促进、互相提高、共同发展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模式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充分发挥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企业的技术、设备资源优势,合力打造实用型技术人才。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教育资源优势,为委员单位培养合格人才;依托委员单位的技术优势,提高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发展;通过与委员单位的合作,掌握委员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的各项目标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办公地点: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
第六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研讨协商等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委员单位间的相互了解。
第七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为理事长单位,参加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企业为理事单位。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章程,制定校企合作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2. 筹备、召开校企合作委员会年会; 3. 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4. 决定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学工处。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016年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委员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