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单位与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学生见习、实践、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口考察、信息通报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探索、研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措施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组织学校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历进修,利用学校实训设备面向委员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向委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委员单位优先接收学校的毕业生,使学校成为委员单位的人力资源基地。
第十五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等专业建设和教改实践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不断加强产、学、研结合。
第十六条 创建学生实习基地。委员单位可为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定点挂牌的实习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实习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委员单位以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校企合作委员会可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聘请顾问,受聘顾问受邀参加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并对校企合作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校企合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相关研讨、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
(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执行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单位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及学生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向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开展专业(或专业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设立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在学
校行政帐户中,开设专项帐户。经费仅在校企合作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会。二〇一四年四月
2016年江苏省丹阳中等专业学校校企合作委员工作任务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