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省招生计划由各省招办负责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四条如在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招生计划的,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同意,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 高校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省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七条 招生章程必须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章程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十九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外语语种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的原则是,在节约经费的前提下,有效地进行招生宣传工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宣传材料所需的文字、图片,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对与筛选,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地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电话、微信、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各省招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招录期间,学校纪委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有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录取工作必须实行“十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5.考生资格公开;
6.录取程序公开;
7.录取结果公开;
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9.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由招生章程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办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 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录取。
第三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的阅览考生电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不得出现歧视残疾、缺陷、疾病考生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 对于体检、政审不合格的考生或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录取的考生,在省招办同意后方能作退档处理,同时说明退档原因。
第三十六条 不得更改考生的档案、成绩、志愿。
第三十七条 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三十八条 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四十一条 新生报到工作由学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新生报到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四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及时统计新生报到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及时向各省招办上报未报到考生名单,积极组织补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及时移交考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认真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工作。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办、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由招生办公室报省招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发现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招生就业处
2016年9月30日
2016年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订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