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违纪行为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二)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及时报省招办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在组考环节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松考试纪律,有监守自盗,传递、夹带,暗示、纵容、包庇考生违纪作弊或隐瞒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惩处。
(五)命题、制卷及保管环节严格执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2〕2号),如有不执行本保密制度,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办。
(七)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八)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2016年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监督及违纪违规处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