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院校,不得重复报考,考生由于选报多所院校造成资格审核不通过而不能参加院校单招考核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我院组织的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确认、缴费。报名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交验2016年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信息确认时缴纳考试费120元(参照鲁价费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领取准考证。
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4月16日。
(二)考试科目
1、报考夏季高考的考生参加文化素质考试,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知识的综合。
2、报考春季高考的考生参加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知识的综合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 命题评卷
(一)考核由学院组织专门人员命题、阅卷。
(二)考试成绩确定。以考生考试原始分计入录取总分,满分300分。
第十五条 免试。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免试进入对口专业学习。
(一)报名。申请免试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名,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
(二)资格审核。学院对免试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并由学院在复印件上盖章。
(三)学院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本校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分类别、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学院根据各专业办学实际,结合考生志愿,及时调整大类及专业计划并报省招考院审查、批准、实施。
(三)对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四)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报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校企合作专业按省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解释。
咨询电话:(0537)2225775 228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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