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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2016年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1-15 19:44:00 解决时间:2017-05-1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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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济宁学院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济宁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济宁学院2016年招生范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外语口试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院(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一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一)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等本科专业、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等专科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含本、专科)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二)数字媒体艺术(本科)、运动康复(本科)、音乐教育(专科)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文化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三)普文、普理类进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录取,根据专业志愿、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若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四)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专业技能考试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五)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七)考生报考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在确定录取资格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修业年限: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为3年。

第二十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教育厅审核,本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含外语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类、体育类、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春季高考文史类专业:4800元/生/年;春季高考理工类专业:5000元/生/年;校企合作专业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五条资助政策:学校设有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相对贫困的学生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措施,以临时困难补助为有效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

学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以及其它一系列文件精神,制订了《济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济宁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助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各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公布: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网站(http://zs.***.cn/)公布。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37—3196696、4670666;学校招生监督电话3196319。

  ??????????? 2017-05-1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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