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济宁学院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济宁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招生专业、计划、范围
专业名称层次招生计划专业类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100高职视觉传达设计本科70高职英语本科50高职汉语言文学本科50师范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50师范体育教育本科50师范音乐学本科50师范美术学本科30师范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建立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过程性考核结果合格且专升本成绩达到低录取分数线者,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按专升本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过程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含外语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类、体育类、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二条资助特困生政策: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对在校特困生设专项补助资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校学生可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有关机构申请助学贷款,年贷款额度为本专业学费标准,在校期间高额度以本专业学费之和为限。
学校实行人民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教育报刊社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受奖面达65%)和单项奖学金(受奖面达10%)。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公布:录取工作结束后,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网站(http://www.***.cn/)公布。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37—3196696、4670666、3196060;学校招生监督电话3196319。
第二十六条济宁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
2016年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招生录取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