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84
第五条 学校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草堂湾,邮政编码:519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2016年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普通高校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