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41号文件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高级技校毕业生其学历证书同等于大专学历。
2、人社发[2010]57号文件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3、浙财社[2012]293号文件规定: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或技师班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享受学费补偿。
4、浙政办[2015]25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特级技师,特级技师的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工执行。
5、浙人社发[2016]18号文件规定:技师班、高级工班学生可享受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人。
6、金政发〔2015〕46号文件规定: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16年金华市技师学院相关职教政策及奖助学金相关职教政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