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江汉大学(国标代码:11072),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网址:www.***.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69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11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各省)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2016年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