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吉职院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五年一贯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在招生工作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为会计、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音乐教育、建筑工程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数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招生计划1080人。
第十五条五年一贯制学制五年,正式录取后,学校不给予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五年一贯制招生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和符合各地普通高中报考条件等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且达到江西省教育厅划定录取控制线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十七条符合报名条件的,持毕业证(或中考准考证)和户口簿来学校招生就业办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达到分数线考生按照中考成绩高低和报名先后顺序,报省考试院审批,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九条所有录取的考生,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另定),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吉职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吉职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前三年按中专收费标准,后二年按大专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6-8263123、0796-8263303
传真:0796-8263123
电子邮箱:jazyjsxyzjc@***
学校网址:/
第二十五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杨连洪
监督电话:0796-8263542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五年一贯制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6年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