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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招生计划

2016年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4-02 10:46:12 解决时间:2017-05-2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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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高一项加分,且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我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包括在内蒙古、江苏招生),确定录取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自主招生要求为2B,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生计划。

第十八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如果生源地省级招办对英语口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市场营销(国际农产品营销),外方合作单位为英国哈珀·亚当斯大学。该专业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英语成绩要求110分以上(按单科总分150分计算)。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学费标准为25000元/人/年,从第三学年开始赴哈珀·亚当斯大学学习,按哈珀·亚当斯大学学费标准收取学费(2015年为11000英镑/人/年),若不能满足哈珀·亚当斯大学的入学要求而继续留在我校学习,后续学习期间学费标准仍为25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补充规定》等体检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标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学年10350元,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信息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含商务英语)、广告学、风景园林、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每学年5850元,农学、水产养殖学、林学、茶学等专业每学年3375元,其他专业为每学年45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80-1320元(含空调安装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87280707,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zs.***.cn,电子信箱:hnzs@mail.***.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87282056。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华中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 2017-05-2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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