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遴选符合条件的录取对象与培养院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如录取对象未满18周岁,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培养市县乡村小学(乡镇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5年期满后还应继续在我省从事教育工作不得少于5年。《协议书》内容格式另行印发。
(二)培养院校负责在面试期间将空白《协议书》(一式4份)交给考生,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后在招生录取前规定的限期内带交回培养院校;培养院校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加盖校章后寄送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协议书》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1份并将其余及时寄回相关培养院校的招生部门。
(三)录取为定向免培生的考生不予退档。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培养院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培养院校招生部门将《协议书》1份交考生保存。
(四)培养院校要认真做好定向免培生入校后的复查工作,于10月底前将填报的《2016年乡村教师定向免培生招生信息汇总表》(附件2)及《协议书》一式1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2016年[琼教师50号]海南省教育厅下达乡村教师定向免培生招生指标签订协议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