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复试采用面试、笔试形式,具体形式和复试日期见各学院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考生在复试时须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等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收到待录取通知的推免生须及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待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推免生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校、学院主页及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研究生院主页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推免生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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