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7)。
第四条 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学制:三年。
第七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招生范围:2016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
第九条组织保障: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单独招生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是一所拥有五十多年办学历史的公办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食品工程、制药工程、经济管理、护理、师范教育、计算机与艺术传媒六个分院,开设食品营养与检验、生物制药技术、会计、护理、学前教育等44个专业。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与计划:
序号 |
分院名称 |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学制 |
学费 (元/年) |
1 |
食品工程 |
食品加工技术 |
50 |
三年 |
5500 |
2 |
食品营养与检测 |
50 |
三年 |
5500 |
|
3 |
种子生产与经营 |
45 |
三年 |
6000 |
|
4 |
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 |
50 |
三年 |
6000 |
|
5 |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 |
45 |
三年 |
6000 |
|
6 |
制药工程 |
药品生产技术 |
50 |
三年 |
6000 |
7 |
经济管理 |
工程造价 |
45 |
三年 |
6000 |
8 |
建筑室内设计 |
50 |
三年 |
6000 |
|
9 |
建筑工程技术 |
45 |
三年 |
6000 |
|
10 |
建筑经济管理 |
45 |
三年 |
6000 |
|
11 |
会计 |
45 |
三年 |
5500 |
|
12 |
市场营销 |
50 |
三年 |
5500 |
|
13 |
物流管理 |
50 |
三年 |
5500 |
|
14 |
旅游管理 |
50 |
三年 |
5500 |
|
15 |
计算机与 艺术传媒 |
农业装备应用技术 |
50 |
三年 |
6000 |
16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40 |
三年 |
5500 |
|
17 |
应用电子技术 |
40 |
三年 |
6000 |
|
合计 |
800 |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符合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本省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等。
第十三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试内容参照《学院2016年单独招生考试大纲》范围,采取笔试和综合素质测试(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满分为400分。笔试为数学、语文、外语(英语、俄语)三科,每科满分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每人限时5分钟。
第十四条划线原则: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以单考总分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基准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面试)成绩、文化课(数学、语文、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待遇:凡被学院拟录取的考生,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后办理录取手续,与普通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录取后不需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6年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生办备案。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考(测)试费等。
第十九条健康要求
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邮编:150025
招生咨询电话:0451-88127996、88127993、88127997、88127995
纪检申诉电话:0451-88127107
招生传真电话:0451-88127837
学院查询网址:http://www.***
第二十一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答案来源于:2016年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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