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我校自2014年开始实行按类招生,2016年按类招生类别为4个。按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5+2.5”的培养模式,实行宽口径培养,即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于第三学期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工作,第四学期正式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按类招生分流专业如下:
1、工学08-Ⅰ,包括电气类、电子信息类和农业工程类,分流专业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和农业电气化4个专业;
2、工学08-Ⅱ,包括土木类和水利类,分流专业为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3个专业;
3、工学08-Ⅲ,包括机械类、交通运输类和农业工程类,分流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3个专业;
4、农学09,包括植物生产类和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分流专业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和农业资源与环境5个专业。
第十四条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五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王震奖励基金、勤学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涉农艰苦专业助学金和思源助学金。各学院也通过教师捐助、爱心人士和社会团体捐助等方式,设立了25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对特困生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有关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