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年制高中毕业起点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名称: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磨店高教基地文忠路与学林路交口。邮编:230011。
第四条学校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2016年,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英语教育、图书档案管理、汉语国际教育(学前方向)等10个专业面向安徽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按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按照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依此类推,进行后续专业志愿的录取。考生高考分数无法满足所有填报的专业志愿,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各专业的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明显身体缺陷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
2016年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考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